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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景瑜結過婚是真的嗎(黃景瑜與王璞事件詳情審判結果)

文章最后更新時間 2025年05月14日 16:43:15 ,若文章內容或圖片失效,請留言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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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景瑜結過婚是真的嗎(黃景瑜與王璞事件詳情審判結果)網傳黃景瑜是結過婚的,前妻是王雨馨。在北京互聯網法院的公開資料里面,有一個黃景瑜狀告王璞的裁判文書,里面詳細記載了網絡上流傳的各種關于黃景瑜的黑料,比如出軌、家暴...等等,但是寫這些爆料的人王璞被黃景瑜告了,告贏了。整個文書大家可以看一下,就知道全部關于網絡上流傳的關于黃景瑜的故事。《黃景瑜與王璞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10月18日(星

黃景瑜結過婚是真的嗎(黃景瑜與王璞事件詳情審判結果)

網傳黃景瑜是結過婚的,前妻是王雨馨。

在北京互聯網法院的公開資料里面,有一個黃景瑜狀告王璞的裁判文書,里面詳細記載了網絡上流傳的各種關于黃景瑜的黑料,比如出軌、家暴...等等,但是寫這些爆料的人王璞被黃景瑜告了,告贏了。

整個文書大家可以看一下,就知道全部關于網絡上流傳的關于黃景瑜的故事。

《黃景瑜與王璞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10月18日(星期日) 00:00

北京互聯網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京0491民初35825號

原告:黃景瑜,男,1992年11月30日出生,漢族,演員,住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韋輔基,北京敬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淺淺,北京敬華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王璞,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通州區。

原告黃景瑜與被告王璞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雖然事實較為復雜,但法律適用明確,故適用獨任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景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韋輔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璞經公告送達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黃景瑜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王璞停止侵權行為,收到起訴狀之日立即刪除其通過微博號“凹凸不平up”發布的涉案微博內容;2.判令王璞向黃景瑜償付精神損害賠償金35000元,并向黃景瑜公開賠禮道歉;3.判令王璞承擔黃景瑜維權所花費律師費15000元;4.判令黃景瑜承擔黃景瑜維權所花費公證費1010元。庭審中,黃景瑜申請撤回第一項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新浪微博號“凹凸不平up”的博主,通過微博平臺發表卑劣言論及未經黃景瑜同意發布涉及黃景瑜的私人圖片,對黃景瑜進行侮辱誹謗。“凹凸不平up”在微博中寫道:“黃景瑜否認戀情,工作室和本人都沒發微博澄清,占了熱搜幾小時排第一,這是投機取巧的招數來欺騙大眾,消費流量。聯手卓偉來制造女友王雨馨是單親媽媽洗白同性戀人設,前經紀人和黃為了拿角色出賣**,韓寒的戲還有放開baby 綜藝節目,資源怎么來的還得虧了經紀人劉錚大功臣。后張藝上插足感情撲朔迷離狀態”、“不要來跟我作對,你的錘太多了!王雨馨仁慈這么多年默默付出,對著你的家人掏心掏肺,你不是辜負她,對不起她,你超越了一個人該有的底線,你還是公眾藝人,你養的那幾條看門狗來搞王雨馨,你真渣!還有,聽說你姥姥走的時候王雨馨回去替你守孝,你跟張藝上北京**間都不回去的!這件事前工作室的人可都知道。這就是你做人的真正面目”、“黃景瑜劈腿家暴實錘,告訴你們別再威脅王雨馨了!黃景瑜你的一切污點都會成為洗白成不實情,踩著王雨馨上來!哦,她陪你戛納走紅毯是挺著肚子去的吧!女方被詛咒被辱罵如果你有良知請好好做人也對得起她為你做的一切!張藝上破壞別人家庭,做小三不好堪的。就你那八百年火不起來的后臺路,還不懂羞恥!各位走好!” 王璞作為新浪微博號“凹凸不平up”的注冊者和實際使用者,通過微博號“凹凸不平up”多次散布大量侮辱、誹謗言論及未經核實的圖片,公然貶損黃景瑜人格,并使社會公眾對黃景瑜產生誤解,降低黃景瑜的社會評價。

王璞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一、雙方當事人的相關情況。

黃景瑜,男,演員。

新浪微博的運營者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披露,王璞系新浪微博賬號“凹凸不平up”的注冊人,UID為6427157526。

二、被控侵犯名譽權行為的相關事實情況。

黃景瑜提交了(2019)京求是內經證字第467號公證書,公證的截圖顯示,新浪微博號“凹凸不平up”于2018年11月1日00:08分,發布內容為:“黃景瑜否認戀情,工作室和本人都沒發微博澄清,占了熱搜幾小時排第一,這是投機取巧的招數來欺騙大眾,消費流量。聯手卓偉來制造女友王雨馨是單親媽媽洗白同性戀人設,前經紀人和黃為了拿角色出賣**,韓寒的戲還有放開baby 綜藝節目,資源怎么來的還得虧了經紀人劉錚大功臣。后張藝上插足感情撲朔迷離狀態”;于2018年11月1日01:58分,發布內容為:“不要來跟我作對,你的錘太多了!王雨馨仁慈這么多年默默付出,對著你的家人掏心掏肺,你不是辜負她,對不起她,你超越了一個人該有的底線,你還是公眾藝人,你養的那幾條看門狗來搞王雨馨,你真渣!還有,聽說你姥姥走的時候王雨馨回去替你守孝,你跟張藝上北京**間都不回去的!這件事前工作室的人可都知道。這就是你做人的真正面目”;于2018年11月1日21:02分發布內容為:“罵的真精彩,確認了這些幕后團隊和職黑們對王雨馨進行的手段,先是巴黎戛納下聽雨哭放出來亂咬人,現在冒出一個說死話的**來侮辱王雨馨,你們說的這些有機會我會告訴她本人,不要欺騙我們大眾,黃景瑜是有1000 萬粉絲藝人,但也改變不掉他家暴劈腿的事實,今晚我會繼續上證據”;于2018年11月2日23:51分發布內容:“真甜蜜”的微博,并配有五張圖片;于2018年11月4日00:05分,發布內容為:“黃景瑜劈腿家暴實錘,告訴你們別再威脅王雨馨了!黃景瑜你的一切污點都會成為洗白成不實情,踩著王雨馨上來!哦,她陪你戛納走紅毯是挺著肚子去的吧!女方被詛咒被辱罵如果你有良知請好好做人也對得起她為你做的一切!張藝上破壞別人家庭,做小三不好堪的。就你那八百年火不起來的后臺路,還不懂羞恥!各位走好!”的微博內容。

三、黃景瑜主張維權經濟損失的依據。

為證明維權損失,黃景瑜提交了金額為75 000元的律師費發票,金額為3030元的公證費發票。

本院認為,本案系名譽權糾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本案中,主要的爭議焦點可以概括為以下兩點:一、王璞發布的涉案微博是否構成以侮辱、誹謗方式侵犯黃景瑜名譽權;二、如需承擔侵權責任,應當如何承擔。具體分析如下:

一、王璞發布的涉案微博是否構成以侮辱、誹謗方式侵犯黃景瑜名譽權。

涉案言論如 “你真渣”“不懂羞恥” “為了拿角色出賣**”等明顯構成語言侮辱;涉案言論如“投機取巧的招數來欺騙大眾,消費流量”“聯手卓偉來制造女友王雨馨是單親媽媽洗白同性戀人設”“前經紀人和黃為了拿角色出賣**”“后張藝上插足感情撲朔迷離狀態”“聽說你姥姥走的時候王雨馨回去替你守孝,你跟張藝上北京**間都不回去的!”“改變不掉他家暴劈腿的事實”“黃景瑜劈腿家暴實錘”等言論,王璞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事實依據,構成誹謗。上述言論勢必會對黃景瑜造成影響,且在一定范圍內導致不特定人的誤解,降低黃景瑜的社會評價,對其精神造成損害,王璞發表涉案微博的行為構成侵權。

二、如需承擔侵權責任,應當如何承擔。

鑒于涉案文章已經刪除,黃景瑜亦申請撤回刪除涉案文章的訴訟請求,因此,本院對此訴訟請求不再處理。如前所述,王璞在涉案微博中語言侮辱、捏造事實的行為構成侵權,黃景瑜要求王璞基于侵犯其名譽權的行為賠禮道歉,符合法律規定,但是賠禮道歉的方式與范圍應當與王璞之侵權行為方式及影響范圍相適應,因此,對于黃景瑜要求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王璞應在其微博賬號“凹凸不平up”對黃景瑜進行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關于賠償損失的數額,如前分析,涉案文章對黃景瑜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因此,對于黃景瑜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同時,根據該條文第二款規定,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 50 萬元以下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因此,本院綜合考慮以上因素與情節,酌情確定王璞賠償黃景瑜精神損害撫慰金10 000元,合理支出為10 000元。

綜上所述,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二十條,《**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缺席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王璞在其微博賬號“凹凸不平up”顯著位置向黃景瑜道歉,道歉時間不少于十日(聲明內容需經本院核準,如王璞拒不履行該義務,本院將選擇一家全國公開發行的報刊公布本判決的主要內容,費用由王璞負擔);

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王璞賠償黃景瑜精神損害撫慰金10 000元,合理支出10 000元,以上共計20 000元;

三、駁回黃景瑜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0元,由王璞負擔;公告費由王璞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劉更超

二O二O年七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張夏意

書  記  員   呂 可

書  記  員   王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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